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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625.1-2022与旧版标准差异分析

CCC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的要求及测量方法标准GB 17625.1-2022《电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已于2022年12月29日发布,并将于2024年07月01日起实施,替代GB17625.1-2012。与旧版本相比,新版本还是有不少变化。

 

照明产品相关变化

 

序号

新标准章节

GB 17625.1-2012

GB 17625.1-2022

是否补充试验

5.1

A类:

——平衡的三相设备;

——家用电器,不包括列入D类的设备;

——工具,不包括便携式工具;

——白炽灯调光器;

——音频设备。

未规定为B、C、D类的设备均应视为A类设备。

注1:对供电系统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在本部分未来的版本中可能会重新分类。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在用设备的数量;

——使用持续时间;

——使用的同时性;

——消耗的功率;

——谐波频谱,包括相位。

进一步明确了A类设备

A 类:

未规定为B、C、D类的设备均应视为A类设备。

A 类设备的一些例子如:

——平衡的三相设备;

——家用电器,不包括列入B类、C类或D类的家用电

器;

——真空吸尘器;

——高压清洁器;

——工具,不包括便携式工具;

——独立式相位控制调光器;

——音频设备;

——舞台灯光和摄影场所用专用灯具。

注1:对供电系统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在本文件未来版本中可能会重新分类,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在用设备的数量;

——使用持续时间;

——使用同时性;

——消耗的功率;

——谐波频谱,包括相位。 

否(不涉及差异试验条款)

 

5.1

D类:

按6.2.2的要求,规定功率不大于600W的下列设备:

——个人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显示器;

——电视接收机。

注2:考虑注1中所列出的因素,对于那些对公用供电系统有显著影响的设备,保留D类限值。

 

进一步明确了 D 类设备

D类:

根据6.3.2的要求,额定功率不大于600W的下列设备:

——个人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显示器;

——电视接收机;

——具有一个或多个变速驱动器来控制压缩机电机的冰箱和冰柜。

注2:考虑注 1 中所列出的因素,对于那些对公用供电系统有显著影响的设备,保留D类限值。

否(不涉及差异试验条款)

4 7.1

限值使用和结果评定流程见图 l。

下列类型设备的限值在本部分中未作规定:

注 1:限值可能在将来本部分的修改或修订中给出。

——额定功率75W及以下的设备,照明设备除外;

注 2:将来该值可能从75W减小到50W。

——总额定功率大于1kW的专用设备;

——额定功率不大于200W的对称控制加热元件;

——额定功率不大于1kW的白炽灯独立调光器

更改了部分设备限值规定

限值使用和结果评定流程见图 1。

下列类型设备的限值在本文件中未作规定:

注1:限值可能在将来本文件的修改或修订中给出。

——额定功率小于5W的照明设备;

——额定功率75W及以下的设备,照明设备除外;

注1:该值将来可能会从75W降低到50W。

——总额定功率大于1kW的专用设备;

——独立式相位控制调光器

·用于白炽灯时,额定功率不大于1kW;

·用于白炽灯以外的照明设备时,对于后沿调光器以及默认模式设置为后沿的通用相位控制调光器,额定功率不大于200W;

·用于白炽灯以外的照明设备时,对于前沿调光器以及未将默认模式设置为后沿的通用相位控制调光器,额定功率不大于100W。

澄清:对于用于白炽灯和其他类型照明设备的、额定功率高于 100W或200W(取决于相位控制调光器的类型)且不超过1000W 的独立式相位控制调光器,用于白炽灯时,限值不适用;但用于非白炽灯的照明设备时,限值适用。

注1:前沿调光器和默认模式未设置到后沿模式的通用相位控制调光器的下限低于后沿调光器的下限,因为当连接白炽灯以外的光源时,前沿调光器的高次谐波发射明显增高。

对受控有功输入功率不大于200W、采用对称控制的加热元件,没有规定限值。

7.4.1  

解释了对带有一个控制模块的有功输入功率≤2W 的照明设备的规定 

如果照明设备因某个有功输入功率≤2W的控制模块的谐波贡献而不符合7.4.2或7.4.3的要求,在能够分别测量控制模块和设备其余部分的供电电流,且设备其余部分在发射试验时与正常运行条件下产生相同电流时,则该控制模块的贡献值可忽略。

7.4.2

a) 有功输入功率大于25W

对于有功输入功率大于25W的照明设备,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2给出的相关限值。但是,表1的限值适用于带有内置式调光器或壳式调光器的白炽灯照明设备。

对于带有内置式调光器、独立式调光器或壳式调光器的放电照明设备,使用下列条件: ——在最大负荷状态下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 2 给出的百分数限值;

——在任何调光位置,谐波电流不应超过最大负荷

条件下允许的电流值;

——设备应按照C.5规定的条件(见 C.5.3的最后一段)进行试验。

修改了不同额定功率情况下的C类设备限值要求

对于额定功率大于25W的且内置相位控制调光的白炽灯灯具,输入电流的各次谐波不应超过表1中给出的限值。

对于额定功率大于25W的任何其他照明设备,输入电流的各次谐波不应超过表2中给出的相应限值。对于那些具有控制功能(如调光、调色)的装置,当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试验时,输入电流的各次谐波不得超过根据表2给出的最大有功输入功率(Pmax)条件下百分比得出的谐波电流限值:

——设置控制功能以获得 Pmax;

——将控制功能设置到预期在有功输入功率范围[Pmin,

Pmax]内产生最大总谐波电流(THC)的位置,其中

·Pmax≤ 50W时,Pmin =5W;

·50W < Pmax≤250W时,Pmin= 10% Pmax;

·Pmax > 250W时,Pmin=25W。

是(对于不调光产品核查原报告,必要时

补充测试)

7 7.4.3

b)有功输入功率不大于25W

对于有功功率不大于25W的放电灯,应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

——谐波电流不超过表3第2栏中与功率相关的限值;

——用基波电流百分数表示的3次谐波电流应不超过86%,5次谐波不超过61%;同时,当基波电源电压过零点作为参考0°时,输入电流波形应在 60°或之前达到电流阈值,在65°或之前出现峰值,在90之前不能降低到电流阈值以下。电流阈值等于在测量窗口内出现的最高绝对峰值的5%,在包括该最高绝对峰值的周期之内确定相位角测量值。见图2。

如放电灯带有内置式调光器,测量仅在满负荷条件下进行。

更改了额定功率≤25 W 的照明设备的发射限值要求

对于5W≤额定功率≤25W的照明设备,应符合以下

三项要求之一: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3第2列中与功率相关的限值;或

——用基波电流百分数表示的3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86%,5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61%;同时,当基波电源电压过零点作为参考0°时,输入电流波形应在60°或之前达到电流阈值,在65°或之前出现峰值,在90°之前不能降低到电流阈值之下。电流阈值等于在测量窗口内峰值绝对值最大值的5%,在包括该峰值绝对值的周期之内确定相位角测量值,见图2。频率高于 9kHz的电流分量不应影响该评估(可使用类似于IEC61000-4-7:2002及其Amd1(2008)的5.3节中描述的滤波器);

——THD 不应超过70%。用基波电流百分数表示3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35%,5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25%,7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30%,9次和11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 20%,2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5%。

如果照明设备包括控制装置(例如调光、调色),或被用于驱动多个负载,则仅在控制功能被使用且设置在光源负载在产生最大有功输入功率时进行测量。

注:上述要求是基于以下的假设——对于使用除相位控制以外控制器的照明设备,当输入功率降低时THC随之降低。

是(不含放电灯)
8 8  

增加了本文件符合性的说明

除非另作说明,在本文件中给出的谐波评估试验方法及

关联的限值可供选择时,可以使用其中任意一种选项。

当某一种试验方法的试验结果符合所适用的要求时,则认为设备的电磁兼容特性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任何情况下,当需要对原来的符合性评估结果进行验证时,

应使用当时评估时的选项,以避免由不同试验方法引起过度

的不确定性。

10

 

附录

B.5.2

 

完善和明确“照明设备”中“光源”的试验要求

放电光源应在额定电压下至少老化100h。在开始一系列测量之前,放电光源应至少已通电 15 min。某些光源要求的稳定时间超过 15 min。应遵守相关的 IEC 性能标准中给出的信息。

在老化、稳定和测量期间,光源应按照正常使用状态安装。集成式灯应处于灯头朝上位置工作。

11

 

附录

B.5.3

 

删除“按照基准灯或电气特性接近标称值的灯进行试验”条件 

灯具应在带有配套装置且在成品状态下进行试验。装置应按使用说明进行装配。

12

 

附录

B.5.4

 

新增对“照明控制装置”的试验要求 

B.5.4 不适用于 B.5.3 中规定的作为灯具的一部分进行试验的照明控制装置。

照明控制装置应当与其使用说明中规定的光源,或与这种光源具有接近电气特性的模拟负载一起进行试验。

如果照明控制装置被设计为适用于多种类型光源,或控制装置被设计成为其他辅助负载(如传感器、照相机)供电,则制造商应当在使用说明中为照明控制装置指定符合谐波限值的负载特性(光源、辅助负载)。照明控制装置应针对每一种相关负载进行试验,且都应符合限值要求。

如果照明控制装置能和串联电容器一起使用,制造商应在使用说明中指定符合谐波要求的电路类型(带有或不带有串联电容器)。照明控制装置应当针对每一种电路类型进行试验,且都应符合限值要求。

13

 

附录

B.5.5

 

新增对“DLT 控制设备”的试验要求 

对 DLT 控制设备的试验应使用DLT控制设备允许最大功率的电阻负载或照明负载进行。

不适用于CCC认证产品

14

附录

B.6

 

新增对“照明设备用独立式相位控制调光器”的试验要求

如果相位控制调光器被指定用于一种或多种类型的照明设备,则调光器应使用每种类型照明设备的一个代表性样品进行试验,每次都应符合要求。在每种情况下,测量应使用调光器允许的最大功率的照明负载进行。调光器设置在预期产生最大总谐波电流(THC)的位置。

在标称功率以内,当调光器与类型基本相似的其他照明设备一起使用时,也认为其符合要求。

当相位控制调光器与白炽灯负载一起试验时,将触发角调整到 90°±5°,如果是多级控制,则调整到最接近90°的那一级上。

不适用于CCC 认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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